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有何异同?

  很多人不明白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,都是已申请可以办理的行政行为,也都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的条件,也都是商标不再使用的结果,其中的差别到底在哪里?!

  一、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

  1、商标撤销

  商标撤销,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时,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,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;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
  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、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。

  2、商标注销

  商标注销,是指商标局依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,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。

  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。

  二、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

 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:

  第一,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,而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。

  第二,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,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(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),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(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)。

  注册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、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。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经审查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组合违反了商标禁用条款的,违反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,应予以撤销;注册不当的撤销包括不附期限的撤销和附期限的撤销,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10、11、12、13、15、16、31条的规定来采取不同是撤销方式;争议撤销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,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,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。

 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,商标权利人在续展、宽展期内没有办理商标续展,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,注销了该商标。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再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需求,主动申请注销商标。

  一句话总结:商标撤销的原因是其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出现,商标注销则是由于不再使用而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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